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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83-2024-003795 文  号:竹府办规【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4-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教体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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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扶持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8

 

 

 

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绵竹市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建设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川委厅〔2019〕55号)《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指导意见》(川财教〔2014〕185号)《德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德办发〔2019〕36号)《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竹府办〔2019〕70号)等要求,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绵竹市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我市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性、普惠性优质学前教育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绵竹市管辖的市区范围(一)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办园条件符合《四川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规定;(三)面向社会大众招生、办园规范、保教服务优质,由社会力量举办经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评审组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四)收费参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信息发布。市教体局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本地区学前教育实际需求拟定当年学前教育购买服务计划并报市政府同意,于每年5月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申报资格。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当年在民办幼儿园年度办园水平督导评估中获得合格级及以上结论、在年检工作中认定为合格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第六条认定主体市教体局按照公布的购买服务计划,按照公开信息、邀请参与、评审确认、协议购买的流程认定。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教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体检合格证等;

(四)在园幼儿名册;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银行收费账户及代发薪酬证明材料或近3个月工资签领表;

(六)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策宣传认同和自愿履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义务的承诺书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时间。每年12月底前向市教体局提交下年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认定申请。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初审

市教体局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和实地进行初审,对需改进完善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整改完成3(工作日)内向市教体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市教体局实地核实,通过后进入下一流程

(二)评审

根据本年度政府确定的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计划,组织评审组(详见附件1)于3月中下旬至4月开展申办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考核,并形成评审结论,评审考核内容包括园舍建筑、园所管理、保教队伍、设施配备、经费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

(三)社会公示

根据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对拟认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名单在绵竹市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7

(四)复核

对公示有异议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复核。经复核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评结果的,进入认定程序,复核问题属实且影响评定结果的,取消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认定与授牌

公示无异议和复核通过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名单,由市教体局出具认定通知,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承诺书》(详见附件3)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市教体局向通过认定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授予标识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将标识牌置放于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有效期满后由市教体局重新复核确认。

第十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学位投放,原则上整段全园进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学位投放从新生入园起到大班毕业结束,为期三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招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全市其他幼儿园同步招生,遵循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通过网络预约报名方式选择幼儿园学位,若网络预约报名截止后学位有空缺,可再进行现场报名。具体事项见每年发布的绵竹市幼儿园招生公告及绵竹市中小学幼儿园入学服务平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以考试及其他任何形式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范围、年龄和编班。

(一招生范围

根据招生计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绵竹市中心城区正住户籍幼儿入园需求,招收绵竹市中心城区户籍适龄幼儿。若有空余学位,可适当招收绵竹市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

(二)招生年龄

小班招生年龄: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不足4周岁的幼儿;

中班招生年龄: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4周岁不足5周岁的幼儿;

大班招生年龄: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5周岁不足6周岁的幼儿。

(三)编班人数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幼儿班级生均活动面积和室外生均活动面积及保教人员情况,设置编班人数,小班每班不得超过25人,中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大班每班不得超过35人。

第十三条  市教体局每年6月中下旬发布当年度秋期幼儿新生入园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时在本园公示栏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招生登记,招生完成7日内公布录取新生名单。

第十五条  幼儿入园后有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所空缺的幼儿园学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可增补招收其他符合条件的幼儿。

第十六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学时间和寒暑假起止时间按市教体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收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收支情况单独建账,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第十八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须按规定在校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设立专用科目,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财政补助经费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保教质量,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交纳罚款等其他支出。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积极配合教育、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收费项目标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认定期内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不规范、违规乱收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的,由市教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金外,暂停现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范围。情节严重取消办园资格的,政府购买服务学位补助相应取消。

第三节 保教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严格遵守《幼儿园管理条例》工作规程》等规范办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须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办园社会公益性,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十四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积极组织园长和教职员工参加国培”“省培”“网培等各类培训学习,提高园长和教职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积极参加市教师培训 中心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教研活动、教材培训,努力提升保教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市教体局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保教情况督导,通过定期督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园务管理、保教质量提升等方面工作监管

第四节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园长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工作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工作会议制度、保安值班和每日巡查巡逻制度,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落实安全责任。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日常工作各个环节、各个区域的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同各岗位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一岗双责制,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制定并落实幼儿园工作各个重要环节、重点区域的安全措施,包括校舍、楼道、消防、食品卫生、交通、防雷、防汛、用电、用气和其他集体活动等安全管理、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健全预警机制。每周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形成台账,立即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和整改信息。

第三十一条开展师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广泛运用橱窗板报、标语、校讯通等多种载体宣传安全知识,组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营造安全教育的良好氛围。认真上好每学期开学安全第一课、放假前安全最后一课

第三十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加强传染病、流行病知识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幼儿保健的日查、晨检制度加强幼儿午休管理健全午休管理制度,幼儿午休时必须配备专(兼)职老师值班,防范意外发生加强园所食堂及食品卫生管理坚持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晨检和培训,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等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及食堂试尝和留样制度,严格把好采购关、质量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配备消防人员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应急疏散演练 加强师生集体活动管理。组织开展夏令营、春游、秋游等集体外出活动和校内需临时搭台的集体活动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教体局和公安机关,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教体局和属地党委、政府,不得瞒报、迟报或故意不报。

第三十  加强安全工作考核。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将安全工作目标纳入对各岗位、各教职工的考核,并与教职工工资待遇、评优选先、奖惩挂钩。

第五节 退出机制

第三十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者要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幼儿园的持续稳定发展。自愿退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市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退出时间、承诺完成相应年限的任务(到大班毕业)妥善处理好退出后相关问题。

三十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并取消其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一)对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的;

(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管理混乱,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的;

(五)在一学年内,被教育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限期整改2次及以上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出现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十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综合考核(年检)不合格的或被一票否决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取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三十八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取消购买政府服务资格后须向社会公示退出时间,完成相应年限的民办幼儿园任务(到大班毕业)并做好所有的善后工作。同时政府不再向该幼儿园投放普惠性幼儿学位。

被取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同时又被责令停止办学、取消办学资格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存续的普惠性幼儿学位在征求家长意愿后由教育部门统一协商安置。

第四章  考核

三十九  考核范围。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单独考核。

第四十条  考核方式。采取常规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教体局、市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十  考核内容。依据《绵竹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和《绵竹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细则》(详见附件4每年定期按以下要求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综合督导评估考核。

(一)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办学承诺书责任,承担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幼儿园内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主动维护在园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建立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督查、指导,积极完成问题整改。

(四)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优化美化校园环境,及时更新或添置设施设备。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规范财务账目和报表在政府购买服务期间严格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标准。

(六)财务设立专用科目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群众信访问题查实后不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

第四十考核结论公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年度考核结论设置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通过市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考核结果运用:

(一)合格级及以上结论的,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学位补助。

(二)合格级以下结论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学位补助。

第四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补助原则。被确认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单位,根据核定的普惠性学位数,享受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学位补助。

四十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补助标准

(一)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专项补助资金,首年可按半年计算,市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计算方式为:(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年生均培养成本-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年收费标准上限其他财政补助性资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实际在园人数=政府购买服务学位补助金额。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府购买学位补助计算基数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调整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四十五本办法自202448起施行,有效,202411日至202447日期间参照执行

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评审组构成及职责

2.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考核评分细则

3.绵竹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承诺书

4.绵竹市城镇小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细则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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