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适老版
长者专区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绵竹市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83-2023-018255 文  号:竹发改价格〔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6-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发改局 关  键  词:绵竹市 市发展和改革局 天然气 价格 建立 联动机制 的通知 浏览次数:
相关附件:

【字体: 分享: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绵竹市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解读

绵竹市各燃气经营公司:

《绵竹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城镇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九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核定绵竹市管道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59/立方米(含税,下同),其中核定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0/立方米。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适当下浮,不得突破。

各燃气经营企业按上游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并随上游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多气源购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校核,校核周期为3年。

二、建立非居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条件

因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供气价格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时可实施价格联动调整。当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按用气价格类别与上游企业“同向同步”原则调整终端天然气的销售价格。为防止和减少因购气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终端用户的影响,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单价涨跌幅度每立方米不足0.1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单价每立方米涨跌幅度高于或等于0.1元,可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二)价格联动计算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调整:

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冲减。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联动程序

1.当达到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测算工作根据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及时将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依据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查。

2.实行价格联动公告制度。价格联动方案实施前,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相关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做好供需衔接工作,有效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切实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

(二)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管道燃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虚报成本、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用户权益。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及时反映燃气经营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处理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三)强化价格政策宣传。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信息公开,准确解读价格监督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四、执行时间、期限及范围

本通知自20236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范围在绵竹市各燃气公司供区内执行。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531日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