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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83-2023-014075 文  号:竹府办〔2023〕70 号 发布时间:2023-11-0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宣传部 关  键  词: 文艺创作扶持办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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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大文艺创作扶持力度,不断增加高质量文艺作品供给,进一步提升“美酒名城 画境绵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绵竹文化软实力,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文艺创作扶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围绕建设文化绵竹的目标,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并重,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力争打造更多与新时代同频共振、同向同步的文艺精品。

第三条 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每年50万元。

第四条 由绵竹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评审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每年由绵竹市委宣传部组织成立市文艺创作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参与绵竹市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演出、展览、研讨活动和专题讲座等。

第二章 文艺创作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符合具有绵竹地方特色、体现绵竹历史文化、弘扬绵竹人文精神、反映绵竹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具有公益性质中一项及以上的文艺创作类项目,包括:

1.音乐类;

2.曲艺类;

3.以绵竹年画为主的民间艺术类;

4.舞蹈、戏剧等舞台艺术类;

5.影视艺术类;

6.书法、美术、摄影等视觉艺术类;

7.文学创作、人文社科研究类。

(二)文化艺术传播、交流、推广类项目。

(三)文化艺术人才扶持类项目。

第七条 扶持对象

(一)文艺创作类项目:绵竹市内各级各类文艺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版、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作品;绵竹市外各级各类文艺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版、投资制作的反映绵竹市地域文化、表现绵竹市重大题材、对宣传绵竹市有积极影响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文化艺术传播、交流、推广类项目:承担绵竹文化艺术传播、交流、推广的各级各类文艺单位(团体)和个人。

(三)文化艺术人才扶持类项目:在绵竹从事文化文艺工作的人才。

第八条 文艺创作类项目扶持金额标准

(一)音乐类

音乐项目(含词曲创作、编曲、制作),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视频制作的音乐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曲艺类

曲艺项目,如相声、评书、评话、快板、小品等“说唱”艺术创作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以绵竹年画为主的民间艺术类

1.创作、创新的各类绵竹年画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剪刻、塑作、织绣(包括印染)、编织、绘画、雕镌、扎糊、表演、装饰陈设等其他民间艺术类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四)舞台艺术类

原创舞台艺术类项目,包括舞蹈以及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话剧等舞台剧的创作和演出。

1.表演时长在60分钟以上的原创大型舞台艺术剧,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表演时长在30—60分钟的原创中型舞台艺术剧,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表演时长在30分钟以下的原创舞台节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4.上述扶持金额标准适用于3人以上团队,2人及以下的团队或个人扶持金额标准按不超过该类扶持金额二分之一执行。

(五)影视艺术类

1.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公益类影视作品、广播剧作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公益类短视频,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

(六)视觉艺术类(含书法、美术、摄影等)

1.视觉艺术作品创作,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2.视觉艺术作品推广,如出版、展览等;

(1)视觉艺术作品出版或内部刊印,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在德阳市及以上级别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览,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文学创作及人文社科研究类

1.文学创作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2.出版或内部刊印的文学创作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文化艺术传播、交流、推广类项目扶持金额标准

1.对宣传绵竹有较大影响的大型文艺节目和文艺活动,代表绵竹参加德阳市(含部门)的各类文艺比赛、调演、展览、交流的文艺项目或赴外地的文艺交流、研讨、推广活动,按照国家级、省级、德阳市级,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6万、4万、2万元。

2.由绵竹市委市政府、宣传文化部门、文联的直属文艺团体、协会在本土举办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各类文化艺术研讨、展览、演出等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文化艺术人才扶持类项目扶持金额标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个人会员,在确认(或入会)的次年可申报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四川省作家协会、四川省戏剧家协会、四川省电影家协会、四川省音乐家协会、四川省美术家协会、四川省曲艺家协会、四川省舞蹈家协会、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四川省摄影家协会、四川省书法家协会、四川省杂技家协会、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四川省文艺评论家协会个人会员,在确认(或入会)的次年可申报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本扶持办法实施前成为国家级、省级会员的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第三章 申报、评审、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

(一)文艺创作扶持的各类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每年年初由市委宣传部发布该年度包含《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书》等内容的文艺创作扶持申报指南。特殊情况、重大项目可申请延期申报。

(二)申报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负责人须具备组织和完成项目实施的素质和能力。影视艺术类项目须由项目拍摄(制作)单位提出申报,且拍摄(制作)单位是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三)申报项目不得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申报扶持的单位或个人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

(四)具体申报程序

申请人(含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委宣传部申报文艺创作扶持,申报材料包括:

1.《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注册信息或个人的身份信息;

3.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含创作构想、创作计划、作品小样等);

4.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

5.创作单位、主创人员的详细资料;

6.项目负责人代表与其他成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评审委进行初审,根据申报扶持项目的意义、创意可行性、题材大小和投资投工量、产生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审意见,研究确定扶持金额,报请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复审。

第十三条 公示。市委宣传部在本地官方媒体公示复审通过的扶持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的,市委宣传部与申请人签订《绵竹市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书》(以下简称《项目书》),申报主体根据《项目书》要求开展项目。

第十四条 验收

(一)申报成功的项目原则上在该年度内完成,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完成时限。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如遇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客观理由不能实施或完成项目者,应及时报告市委宣传部,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作出延迟、终止或撤销该扶持项目的处理。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评审委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对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根据验收情况拨付扶持资金。对评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给予一定优化时间,进行第二次评审验收。第二次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扶持资金,第二次评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终止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对《项目书》约定内容负责,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书》,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敷衍塞责等现象的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暂停、终止、撤销扶持等措施予以规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费用。

(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或应由政府投资立项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扶持范围的支出。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不定期对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此后三年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转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的;

(四)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

第二十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进行受理、评审、跟踪和验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对推动文化强市建设产生重要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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