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绵竹市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实施《绵竹市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促进群众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营造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培养和扶持优秀文艺团队,加强对全市业余文艺团队的管理,不断提高群众文艺业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激励全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切实满足我市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团队成立、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队伍建设、第五章团队活动、第六章经费补助、第七章附则,共计二十八条。
三、涉及范围
本办法所指业余文艺团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市发起,经所属乡镇(街道)文化站批准设立的、在市文旅局备案,经常进行公益性或非公益性演出活动的业余文艺团队。
四、关键词诠释
业余文艺团队:在社会公益性文化传播的过程中,业余文艺团体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载体,其在娱乐生活以及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所谓业余文艺团队指的是各类业余文艺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不具有盈利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在社会文化结构中,业余文艺团队是其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在构建和谐社会文化的过程中,业余文艺团队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五、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