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各业余文艺团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繁荣我市群众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发挥业余文艺团队在绵竹群众文化活动的支撑作用。根据局党组研究,现将《绵竹市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绵竹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2月6日
绵竹市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我市群众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发挥业余文艺团队在绵竹群众文化活动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业余文艺团队是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市发起经所在镇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批准设立的、在相关部门确认和备案的,经常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非营利性团队。
第三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
第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市委、市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市委、市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及文旅部门组织和安排。
第五条镇业余文艺团队由各镇文化站负责管理,系统(单位)业余文艺团队由所在系统(单位)负责管理。市文化馆负责全市业余文艺团队业务指导,市文旅局负责监管、考核。
第二章 团队成立
第六条成立业余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审核登记、相关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申请成立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建制稳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2、团队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一般在20人以上,并有1一2名在创作、表演、辅导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成员;
3、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年创作或移植1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的能力,并能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
第八条申请者须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基层文化站或所在系统(单位)提出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九条业余文艺团队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所在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十条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补助的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是业余文艺团队的管理责任部门,对其所属业余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市文化馆对业余文艺团队实行业务指导,帮助业余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业余文艺团队必须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业余文艺团队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对团队内部人员、活动、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除个别创排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流动辅导外,其他团队成员如无特殊情况,进入、退出团队应当提前申请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自筹,对经费要实行严格管理,业余文艺团队集体获取的奖金和社会资助经费必须用于团队建设和开展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担负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十八条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团队规章制度,关心团队建设,维护团队形象。
第五章 团队活动
第十九条业余文艺团队应当主动面向当地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各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风尚,促进和谐建设。
第二十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参加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市(含市级)以上活动不少于1次,组织成员进行培训、排练的年活动日在50天以上,全年演出10场以上。
第二十一条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做好对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确保演出节目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居民(村民)日常生活不受干扰。
第二十二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开展民间交流活动不得与完成当地政府、本单位安排活动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鼓励业余文艺团队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旅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本市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业余文艺团队的关心和支持,鼓励业余文艺团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效益较好的业余文艺团队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经费补助每年一次。经费补助对象为经批准成立满一年以上,团队建制完整、成员相对稳定、活动开展经常、社会效益良好的业余文艺团队。
第二十六条市文旅局根据每年业余文艺团队参与完成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大型节庆活动和宣传、文旅系统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按照节目质量和布置的演出任务给予各业余团队不高于2000元/场次/队的补贴,全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业余文艺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相关设备器材的添置等。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该补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