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二、《通告》设立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可以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野生动物的管理,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市野生动物狩猎工作的监管,提高政府对野生动物引发的疫源疫病感染的管控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通告》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根据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起草了该《通告》。同时,《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上传绵竹市政府网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并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内容修改完善;在绵竹市政府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期30日,截止公示结束,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2024年9月30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竹司法意〔2024〕44号)。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绵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一切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一切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限期进行猎捕。举报电话:市自然资源局0838-6905035;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