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德办发〔2022〕74号)等文件规定,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绵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绵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共有六章46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要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并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为决策草案的形成,明确了决策启动的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第四章为决策执行和调整,明确了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同时,对决策后评估也作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六章为附则,附件部分为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和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对公众参与和合法性审查两个程序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