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一)法律层面有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2023年3月1日公布实施,均对征地拆迁的程序、要求等作出了新规定。为承接和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民生层面有需求
《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竹府发〔2019〕8号)从2019年10月8日印发执行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已不能满足当下实际的征拆需求,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42号)。
三、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障权益
依法将用地征收公告程序由批后公告调整为批前公告,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政策延续,平稳过渡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促进发展,保障民生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调高相关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对征拆主体、征拆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调整完善部门和镇(街)工作职责
对自然资源、人社、农业、住建等部门和镇(街)的职责进行调整完善。
(二)调整土地征收程序
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由原批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调整为报批前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三)调整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原年产值乘倍数计算方式调整为按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综合区片价计算。
(四)调整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适当提高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零星林木(经果)、成片林木(经果)补偿标准。
(五)调整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认定标准
因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调整征收土地人员安置对象及住房安置对象,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现役军人、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明确界定。
(六)调整征地参保人数核算方式
因相关政策调整,由原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参保人数调整为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参保人数。
(七)调整统建房补差标准及置换面积
对置换统建安置房正住房面积不足的,需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进行补差,由原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调整为现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同时,因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拟对4人及以上户置换安置房面积调整为每增加一人增加30平方米,并可按建安成本价申购30平方米。
(八)调整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适当提高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由原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调整为按现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
(九)调整自建房补助标准
因人工工资及建材等建房成本增加,对自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照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自建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50元/㎡调整为900元/㎡。
(十)适当提高拆迁奖励及各项补助费标准
为提高拆迁积极性,适当提高签约、提前拆迁奖、过渡费、搬家费、自建安置的取水设施等补助标准,以适应当前物价水平。
五、新旧标准衔接
(一)新《办法》于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新《办法》施行之日起《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9〕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启动的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项目仍按“竹府发〔2019〕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