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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510683-2023-013571 文  号:竹府办规〔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6-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财政局 关  键  词:绵竹市 市行 行政 事业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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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20年7月我市印发了《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年),现已届满。按照相关程序,我局组织对《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制度》、《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竹府办〔202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现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出租定义: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并向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规定原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四)出租期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

(五)出租程序: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特殊情况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具体流程为申请与审批、资产评估、底价确认、制定资产出租方案、招租、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出租收入管理。

(六)资产续租资产出租期满,原承租人有意愿继续承租该宗资产的,由原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出租人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七)档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及租赁合同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八)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单位应接受本单位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九)依法追责: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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