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20年7月我市印发了《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年),现已届满。按照相关程序,我局组织对《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制度》、《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竹府办〔202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现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出租定义: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并向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规定原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四)出租期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
(五)出租程序: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特殊情况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具体流程为申请与审批、资产评估、底价确认、制定资产出租方案、招租、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出租收入管理。
(六)资产续租:资产出租期满,原承租人有意愿继续承租该宗资产的,由原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出租人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续租手续。
(七)档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及租赁合同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八)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单位应接受本单位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九)依法追责: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