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竹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绵竹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制度》、《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竹府办〔202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竹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各类事业单位和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的国有资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或者管理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其收取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小时、次数计价的临时出租机械设备的行为;
(二)租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特殊情况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与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出租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不得与政府计划投资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相冲突,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补偿。具体审批程序为:
1.出租资产年租金估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市财政局审批;
2.年租金估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年租金估值5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资产评估
出租申请经批准后,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将出租的国有资产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年租金估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资产出租单位进行估价或询价。
(三)底价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四)制定资产出租方案
资产出租单位应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
(五)招租
1.公开招租
(1)年租金10万元以上的,应在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采用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招租;资产出租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招租公告。
①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②公开招租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租赁方且招租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条件时,可采用竞价的方式招租。
(2)年租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下列简便程序组织实施:
①公告。在绵竹市人民政府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公告栏等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不低于3个日历天;
②挂牌期限。不低于3个日历天。在挂牌期限截止时,有两个及以上竞价人要求继续报价的,挂牌活动转为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承租人;
③报名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挂牌结束日止;
④报价。有1人或1人以上报名并确定竞价资格后即可报价。
2.协议招租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进行:
(1)公开招租两次及以上且未成交,经市财政局批准的;
(2)出租资产年租金估值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的;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资产自身的特殊性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的;
(4)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①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②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③承租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企业的。
(六)结果公示
承租人确定后,公开招租的,应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结果公示;采用协议招租的,出租资产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在本单位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单位职工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
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签订前,应由法律服务机构或由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合同执行中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确需终止、变更或签订补充合同的,须事先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出租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出租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六条 资产续租
资产出租期满,原承租人有意愿继续承租该宗资产的,由原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出租人研究同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续租手续。
资产续租时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的出租价格),续租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批准。
出租资产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在本单位内部对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接受单位职工监督。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资产占有单位收回出租的国有资产,按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及租赁合同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单位应接受本单位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