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划定绵竹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绵竹市二环路以内区域、大学城规划区域、绵竹高新区规划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禁用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