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划定绵竹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绵竹市二环路以内区域,大学城规划区域,绵竹高新区规划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搬迁或改造为使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搬迁或改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绵竹高新区、剑南街道、紫岩街道、孝德镇以及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绵竹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关于划定绵竹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docx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