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二十五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规定。2025年6月1日—2025年8月31日以下取水户(见附件)的取水许可证即将到期。如需继续取用水,请于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向绵竹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办理相关延续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绵竹市水利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仍继续取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