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绵竹市人民政府决定优化绵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绵竹市二环路以内区域,高新区(江苏工业园区),新市化工园、德阳--阿坝生态经济产业园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6年12月30日)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从即日起至2025年1月1日,社会公众均可针对《通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绵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绵竹市回澜大道110信箱),邮编618200,也可通过1046617026qq.com邮箱反馈。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