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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InfoData.gk_index} 文  号:${InfoData.doc_no} 发布时间:2024-12-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绵竹市政府 关  键  词:${InfoData.topic_key}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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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绵竹市人民政府决定优化绵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绵竹二环路以内区域,高新区(江苏工业园区)新市化工园德阳--阿坝生态经济产业园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61230日)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从即日起至202511日,社会公众均可针对《通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绵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绵竹市回澜大道110信箱),邮编618200,也可通过1046617026qq.com邮箱反馈。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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