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绵竹市民政局起草了《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绵竹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QQ邮箱:1365629012@qq.com。
因时间紧急,请于2023年5月5日前反馈意见。
附件: 《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绵竹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对我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抢险救灾、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户籍不在绵竹市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同包、华侨华人以及外籍人士。
第三条 授予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在以下方面之一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实施本市经济发展战略,推动绵竹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外资、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开展;
(三)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
(四)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发展;
(五)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六)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和培训专业人才;
(七)社会管理、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八)参与重大抢险救灾,促进灾后恢复重建;
(九)其他。
第五条成立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民政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分管民政工作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授予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条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和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征得拟推荐对象同意后,填写《绵竹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提出推荐意见,附推荐对象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名单和材料,在整理、核实、筛选的基础上,初审拟推荐人员名单。被推荐者为港澳同胞、华侨华人及外籍人士的,应将推荐材料提交市政府外事办,市政府外事办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推荐者为台湾同胞的,应将推荐材料提交市委台办,市委台办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公示:经初审合格的推荐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本级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推荐单位10日内完成核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
(四)审批:领导小组将审核公示后的拟推荐名单报请绵竹市人民政府,由绵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五)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经绵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荣誉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可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同时通过本级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绵竹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绵竹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绵竹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五)其他应享受的礼遇。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绵竹市荣誉市民的日常沟通和联系,适时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考察活动,定期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绵竹市荣誉市民应当关心、爱护和支持绵竹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从事有损绵竹市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绵竹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主动放弃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和终止绵竹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绵竹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附件
绵竹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被推荐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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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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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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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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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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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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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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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 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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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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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被推荐人意见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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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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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台办意 见 |
[仅限被推荐人为台湾同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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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外事办意见 |
[仅限被推荐人为港澳同胞、华侨华人及外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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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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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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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事迹可另附详细材料。
2、征求被推荐人意见情况可另附详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