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亭江绵竹市段(上起龙宝坪(104°00′24.42″、31°27′50.62″),下止新市镇打鱼院村1组(104°16′12.97″、31°09′15.93″),长55.317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已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予公告。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水事务监督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一)有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范围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一级堤防为二十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为十至二十米,四、五级堤防为五至十米。
(二)没有堤防工程的山区河道,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三)没有堤防的平原型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治导线两侧满足今后建设堤防工程及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需保留的管理范围。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河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堤防工程和河岸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河道两岸的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等。
(三)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