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现将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集中核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准条件
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文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二)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符合以上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二、办理时限
集中核准工作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绵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