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一步健全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丰富保障内容,畅通保障渠道,制定了《绵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一、起草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4.《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5.《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起草的原则
(一)立足绵竹实际。在保持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结合绵竹实际,提高我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二)方法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德阳文件要求的补助费用计算方式,进一步规范了补助报销内容,操作更加规范。
(三)贡献待遇匹配。已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再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不同类别优抚对象根据贡献不同,医疗补助比例不同,但总体标准都有相应提高。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共23条,包含了总则、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医疗补助保障内容、医疗机构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1—3条: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保障对象和保障原则。
第4—6条: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主要明确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和实施方法。
第7—11条:医疗补助保障内容,主要明确了医疗补助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和要求。
第12—14条:医疗机构的职责,主要明确了医疗机构具体保障服务职责和要求。
第15—19条:部门职责,主要明确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20—23条:其他,对其余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