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丰富保障内容,畅通保障渠道,制定了《绵竹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一、起草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4.《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5.《德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起草的原则
(一)立足绵竹实际。在保持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结合绵竹实际,提高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
(二)方法规范统一。按照德阳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补助费用计算方式,进一步规范补助报销内容,操作更加规范。
(三)关爱管理并举。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进行兜底保障,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处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的特殊情况进行关爱补助。对违法犯罪、弄虚作假等情形中止或取消医疗补助待遇享受。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共24条,包含了总则、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医疗补助保障内容、定点医疗机构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1—3条: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保障对象和保障原则。
第4—7条: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主要明确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和实施方法。
第8—11条:医疗补助保障内容,主要明确了医疗补助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和要求。
第12—13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主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具体保障服务职责和要求。
第14—19条:部门职责,主要明确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20—24条:其他,对其余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