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
现将《绵竹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绵竹市民政局
2025年2月18日
绵竹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市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敬老院财务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收入是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 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或经过主管部门拨入的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敬老院运行维护费等。严禁虚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信息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二)专项收入,即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如基建、购置设备、房屋修缮等各项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院办经济收入、资产租赁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社会代养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收入、慰问金等。
第六条 除公建民营敬老院的社会代养收入外,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代管,财政所根据资金来源分别设立明细科目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公建民营敬老院运营商对划拨的特困供养金和敬老院运营维护费应分别设立明细科目。严禁把集中供养资金、社会代养人员收费、机构运转、维修和设施设备购置补助资金等“打捆”会计核算。实行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管理的,严禁受托运营单位把多个代管机构“打捆”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严禁隐匿、坐支收入款项,应当及时、真实、完整记录并核算各类收入,属于应缴财政款的应及时缴交财政。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用于为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老人零用钱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
公建民营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实施每月核拨方式,即当月产生支出费用由运营商列出费用清单(费用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清单需院内两名以上老人监督签字),并附上采购发票复印件等佐证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审批后,特困人员个人生活物品据实拨付,其他费用按照特困供养老人所占比例,按比例拨付特困供养金。公建民营运营商应建立院内支付审批制度,对拨付的特困供养金单独建账,支出原始依据应规范入账备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特困供养金使用计划,严禁克扣集中供养对象应得各类补助,严禁一味追求节约开支而降低饮食、衣被、医疗、照护等供养标准,应当结合敬老院财务状况改善集中供养对象人员生活水平。确产生少量结余资金的,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结余资金发放给院内集中特困供养人员。
第九条 敬老院运行维护费支出。用于敬老院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包括日常办公、水电气开支、院内维修改造、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人员工资、组织老人开展活动、保险购买(机构责任险、雇主责任险、食品安全险)、特困供养人员体检和自理能力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公建民营敬老院运行维护费应根据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和自理能力等级,按月核算拨付给运营商,运营商应对拨付的敬老院运行维护费单独建账,严格按照运行维护费使用范围支出。对每年拨付运行维护费产生结余的,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第十条 专项收入支出。严格按照上级下拨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经营收入支出。
(一)用于运营管理开支及工作人员费用;
(二)用于院内维修改造、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
(三)用于敬老院老人参与院办经济劳动的劳动收入;
(四)用于院内老人生活物资和物品购买;
(五)其他院内经营所需费用;
(六)公建民营敬老院社会代养收入由运营商自行决定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支出。
(一)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有指定用途的款项,按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未指定用途的捐赠款项,参考经营收入支出范围使用。
(二)政府慰问金用于院内老人慰问品购买、慰问金发放和院内设施设备维修改造。
(三)其他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按照指定用途使用,无指定用途的参照经营收入支出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将所有公用经费计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应当建立食品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经费分摊机制,按标准在特困供养对象、社会代养对象和单位管护人员间合理分摊。
第十四条 严禁通过虚构经济业务、重复列支费用、夸大费用支出、伪造或篡改会计凭证、虚增人员劳务费等手段虚假记录支出,套取、骗取资金私存、私放、私分,确保支出事项真实、票据合法合规、审批流程严密、核算科学合理。
第四章 老人财物代管
第十五条 敬老院代管老人个人财物应由老人或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提出,敬老院同意代管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备案,敬老院对代管财物使用情况应建立台账管理,对代管财物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老人或监护人,代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长期需代管财物的老人,应于当年年底与老人或监护人进行清算退回,第二年重新申请实施代管。
第十六条 严禁强制代管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养老金、参加生产活动报酬、零用钱和其他财政补助款项。严禁挪用集中供养对象代管资金用于弥补单位运转或发放工作人员补贴等支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敬老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敬老院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般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政核实核销。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由财政所办理有关手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或公建民营合同到期及提前解除时,必须进行清算。敬老院的清算,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敬老院不得举债,不得以敬老院资产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抵押。
第六章 物资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建公营敬老院大宗物资采购或大宗物资供应商的确定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实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和省、市、市《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建民营敬老院可由运营商自行采购或选择供应商,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采购价格和货物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零星生活物资采购(蔬菜、水果、生活日用品等)。坚持公开、透明的验收制度,由敬老院委派两名以上人员参加采购蔬菜、水果、生活日用品等,所购物品回院后交由食堂工作人员和两名老人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物资存储。敬老院应建立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确保物资存放、分类和登记等工作有序进行,应定期对敬老院内的物资进行库存盘点,及时更新物资清单,以确保库存数量的及时补充和安全控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仓库和物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敬老院进行整改。
(一)仓库管理:敬老院设立专门的物资仓库,配置必要的存储设备和设施,确保物资的安全、干燥、通风和防火等要求得到满足。
(二)分类存储:根据物资的种类、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存储,便于查找和管理。
(三)定期盘点:定期对仓库物资进行盘点,确保物资的数量、种类和存储状态与记录相符。
第二十四条 物资分发。敬老院应建立物资分发台账,确保物资的合理分发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白条”支付采购款项、单人采购、长期不盘点易耗品、虚报易耗品损耗,应当完善物资出入库台账,加强集中供养对象食品、衣被、药品等物资采购、存放、出入库、报损等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包括钱与账分管、账与物分管、物与钱分管、审批与经办分管的内部监管制度。敬老院要成立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吸纳有文化、懂经济的老人参加,并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敬老院每月底召开院民大会,公布当月收支各项内容,次月在财务公示栏张榜公布,提升敬老院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管,每季度实施一次财务检查,及时掌握各敬老院财务活动情况,保证敬老院各项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用项合法。市民政局每年对全市敬老院开展一次审计,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