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原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办公室)因保管不善,将土:竹国用(2013)第01100号、竹国用(2013)第0109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
2025年8月11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标准化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领域分类
/
自然资源
/
确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
/ 正文
索 引 号:510683-2025-008571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8-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相关附件:
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原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办公室)因保管不善,将土:竹国用(2013)第01100号、竹国用(2013)第0109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