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绵竹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简称市规划编研中心)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编研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科级,由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管。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规划编研中心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规划编研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研究、宣传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城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管辖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采购、编制、技术审查、动态更新、维护和实施评估等具体工作。
(三)承担城乡国土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管辖范围内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评估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编研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总体规划股(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股)。负责中心工作目标、会务、财务、后勤等日常运转工作;综合性文件起草;承担城乡国土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具体工作。负责城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研究、宣传等具体工作;负责城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采购、编制、技术审查、动态更新、维护和实施评估等具体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研究、宣传等具体工作;承担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城市风貌相关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评估和服务等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研究、宣传等具体工作;承担管辖范围内市政、交通、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地下空间等市政工程及城市绿地相关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评估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详细规划股(专项规划股)。负责详细规划编制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研究、宣传等具体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采购、编制、修订、调整、技术审查、动态更新、维护和实施评估等具体工作;参与重大项目选址。负责专项规划编制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研究、宣传等具体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专项规划的采购、编制、修订、调整、技术审查、动态更新、维护和实施评估等具体工作;负责市重点发展区域(园区)规划编制、重大项目规划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公园城市、城市设计、城市风貌、城市绿地和城市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研究、宣传等具体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园城市、城市设计、城市风貌、城市绿地和城市景观相关规划、设计的采购、编制、技术审查、动态更新、维护和实施评估等具体工作。
(三)乡村规划股(林草规划股)。参与乡村、林草规划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的研究、制定和宣传等具体工作;参与市级及跨区域乡村发展规划、重点(特色)镇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编制及其技术审查等具体工作;参与村规划、乡村风貌规划的编制及其技术审查等具体工作;承担组织开展林业规划设计、咨询、可行性论证等具体工作;参与森林资源、生物多样性调查;参与对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林木产业、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及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承担组织乡村、林草规划实施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编研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股级职数3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绵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绵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