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违法行为
(一)违法占地类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3、依法收回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4、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二)违法转让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 违法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5、违法转让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三)破坏农用地类
1、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2、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3、破坏农用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四)其他类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7、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8、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9、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二、主要矿产违法行为
(一)违法勘查类
1、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主要包括:(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2)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3)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2、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二)违法开采类
1、无证采矿
无证采矿主要包括:(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2、越界采矿
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破坏性采矿
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4、违法开采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三)违法转让类
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2、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4、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