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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索  引  号:510683-2023-010617 文  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关  键  词:采矿权 办事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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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新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申请登记的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

3. 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登记申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三)条)

4. 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九)条)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条)

6. 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7. 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

8.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或变更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或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一)条)

9.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6

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开采地热、矿泉水仅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8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9

勘查许可证(同时申请注销或变更探矿权的还需提交探矿权注销登记相关材料或探矿权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权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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