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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索  引  号:510683-2023-010613 文  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关  键  词:采矿权 注销登记 办事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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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注销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国土资规〔2017〕15号)

3. 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5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6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矿山闭坑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等内容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文→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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