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注销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国土资规〔2017〕15号)
3. 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3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4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5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6 |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矿山闭坑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等内容 |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文→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