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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索  引  号:510683-2023-010612 文  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关  键  词:采矿权 办事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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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3. 矿区范围内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情况清楚;(国土资规〔2017〕15号)

4. 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4

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提交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近三年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其他情况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原件1份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仅限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过期限的情形)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权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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