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3. 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 申请人提交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文件;(国土资规〔2017〕15号)
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2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3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4 |
申请人名称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
5 |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