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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索  引  号:510683-2023-010610 文  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关  键  词:采矿权 变更登记 缩小 矿区 范围 办事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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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扩小)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3. 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2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4

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说明或变更后的储量年报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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