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变更登记(司法裁决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且具备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交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2 |
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3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