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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司法裁决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索  引  号:510683-2023-010609 文  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关  键  词:采矿权 变更登记 司法 办事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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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变更登记(司法裁决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且具备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交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2

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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