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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索  引  号:510683-2023-010608 文  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关  键  词:采矿权 变更登记 扩大 矿区 范围 办事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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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申请登记的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

3. 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4. 除特定情形外,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九)条)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条)

6. 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7. 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

8. 扩大矿区范围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或变更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或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一)条)

9.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2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6

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开采地热、矿泉水仅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8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9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注销或变更探矿权申请书(仅限于扩大范围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情形)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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