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或已抵押的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和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七条,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抵押双方备案申请书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2 |
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3 |
主债务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或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还应提供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4 |
采矿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证明材料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5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认可采矿权价值的协议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6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7 |
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书面材料(仅限涉及协商顺位抵押顺序的申请人提交)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文→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6902330
监督投诉电话:0838-6666399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