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适老版
长者专区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标准化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领域分类 / 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正文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510683-2024-005100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2-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民政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相关附件:

【字体: 分享:

一、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

三、监督方式及电话

监督方式:可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进行。

电话:0558-4412052

邮箱:3064218626@qq.com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