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绵远学校章程
(2023年11月13日经第1届第2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23年11月14日经校务会审议,2023年11月14日经校党支部审议通过,报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绵竹市编办登记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绵竹市绵远学校,简称绵远学校,英文表述为Mianzhu City Mianyuan School;住所地址为绵竹市富新镇绵远集镇社区,邮政编码为618216。
第四条 本校为绵竹市委编办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管理,为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面向原绵竹市绵远镇(即现绵竹市富新镇绵远集镇社区、广西村、吉兆村)招生,招生对象为3-12周岁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小学六个年级12个班级,幼儿园大中小6个班,总体不超过720人。具体执行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为促进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发展的教育,学校突出大教育视野下的“乐美”教育。让每个孩子在乐中获得知识与能力的同时,拥有高尚的品德、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心,为学生成人、成才、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成为担当起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七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乐学思进,美才美德”的办学理念,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落实“双减”和“五项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推进“乐美”课堂教学改革,遵循“育人是根本,发展是追求,文化是灵魂,教师是依靠,制度是保障,环境是依托”的原则,借助绵竹市紫岩小学校教育集团和紫岩幼儿园教育集团平台和资源,打造一支乐教爱生,德美行范的教师队伍,培养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少年,努力把绵远学校建设成为“绵竹教育靓丽东大门”。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做有理想、有担当、有本领的时代新人。乐于学习、乐于运动、乐于劳动,美于语言、美于行为、美于心灵,德才兼美,身心健康,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师发展目标:拥有浓厚教育家情怀,扎实专业素养,良好教学艺术,先进教育技术的“乐美”教师。学校持续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推进教师研修常态化,通过专家引领、跟岗培养、同伴互助和自主提升等,助力教师专业发展。
第九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努力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神圣使命,把建设现代化、个性化的乐美校园作为办学目标,注学校文化之力,载素质教育之舟,扬乐美教育之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宗旨:为孩子的乐美人生奠基
校 训:乐学思进,美德美才
校 风:乐学乐教,学美教美
教 风:乐教爱生,德美行范
学 风:乐学会学,行美求真
师生誓词:请党放心,强国有我
第十条 校徽:采用圆形设计,象征着学校的和美、团结;红色圆环和“绵远小学校,乐美大教育”的文字,喻指学校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乐美成长;蓝色的浪花,翱翔的雏鹰,象征着绵远学子充满活力、勇往直前、敢于挑战,努力成为有理想、有担当、有本领的时代新人。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组织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各处室和分校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二)学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统一战线、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党建述职工作报告、学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述责述廉工作报告,加强分析研判和跟踪督导;
(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学校党组织名义发布的涉及全校性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三定”方案等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学校财务预决算、重大绩效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规划、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
(六)教育教学、德育工作、教育科研、师资培训和招生工作等;
(七)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教育、管理,讨论决定遴选和储备优秀年轻干部;
(八)学校教职工的录用、解聘、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工资待遇、医疗保障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发展规划、教职工职称评审、评先选优、奖励惩处等;
(十)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发展党员以及对党员违纪问题的处分意见;
(十一)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换届选举等;
(十二)涉及重大办学合作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含新建、维修)、重要设备购置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十三)其他需要学校党组织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注重“五育并举”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务会议研究拟定和执行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支出;
(四)学校人才工作规划、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涉及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
(六)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计划,拟订课程体系建设内容,拟订招生、生涯规划、就业等计划方案;
(七)学校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方案;
(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相关工作;
(九)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相关事宜;
(十)需要向学校党支部报告的重大事项,需要向教职工大会作的工作报告;
(十一)涉及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评先选优等的推荐;
(十二)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要由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工作。
学校监督委员会职责为:
(一)对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学校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二)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对学校学生资助、校服购买、床上用品购买、食堂服务质量等群众关注的热点事项进行监督。
(四)对学校校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助和参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校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案件线索。
(六)收集本校党员、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和行政反映,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师生员工的投诉举报,努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七)做好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安办、幼儿园等六个职能处室;各处室可设主任(园长)1名,可增设副主任(副园长)1名。处室主任(园长)通过竞争上岗,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校长提名,党支部考察确定,报市教育和体育局任命聘用,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领导、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党支部、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事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大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加强品德修养教育,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突出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育人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做到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校本教材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教材。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备课组集体备课、教研组教学研究、年级组质量分析、学校教学工作研讨等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并积极参与集团教学研讨活动,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学业水平检测、考查、考试。学校不以检测结果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班级事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乐美班级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学生个性特长发展”的理念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
社团宗旨:搭建平台,提供机会;展示成果,营造氛围;开发资源,促进发展。
社团原则:自由选择,自主发展。
社团管理:制订制度,规范执行;明确“四定”,定期考评。(定时间、定场地、定内容、定人员)
社团发展:学校秉承“按需设置,坚持特色,扶优扶强,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学生喜闻乐见而又确需的活动,提供一切便利开辟社团,并予以扶持。
学校以“社团建设”为平台,为每个孩子打造锻炼学习的舞台,以素质教育为重点,注重德育教育、养成教育、体验教育、创新教育和实践教育,实现孩子的快乐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做到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校本教材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教材。
学校认真落实“五项”管理制度,严控作业量,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加强学习困难学生辅导转化,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加强教学“六认真”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各种设备的教学功能,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现代课堂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方式,立足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各种教学活动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打造“乐美”课堂。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坚持做好眼保健操、课间操、预防近视,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保健室,配备兼职保健教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并全员参与地开展工作。坚持育人为本,立足教育,重在指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以游戏和活动为主开设心理健康课、专题教育,实施个别咨询与辅导;学校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建立起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师生关系;重视家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家校协同育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美育提升行动,形成艺术教育的管理与保障机制。严格落实音乐、美术、书法等课程,结学校实际设立艺术特色课程和艺术社团。广泛开展校园艺术活动,帮助每位学生学会1至2项艺术技能、会唱主旋律歌曲。每年在元旦、儿童节、国庆节进行艺术展演,定期举办小型多样的文艺活动,提高了学生的艺术修养。
加强科学教育和实验教学管理,提升科学教育质量。按照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科学类课程,深化科学教学改革,拓展科学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指导,每年举办科技节,培养学生科学兴趣,引导学生广泛参与探究实践,自觉获取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科学素质、增强科技自信自立、厚植家国情怀。
加强劳动教育指导,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上好每周一节劳动课,落实好劳动周、劳动月活动,建好劳动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劳动综合育人功能,将劳动教育与德、智、体、美相结合,与行为习惯养成相结合,校内劳动与校外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积极的劳动态度和良好的劳动习惯,提高学生劳动技能,提升学生劳动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定基础。
第三十八条 推进学校“互联网+”行动和智慧教育学校建设,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升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逐步实现校园环境数字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提升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帮助教师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转变教与学方式;全面提升学生信息化学习能力,安全健康使用网络信息,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发展;全面提升管理服务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服务能力,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鼓励教师撰写发表文章。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努力构建与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相适应、与课程标准要求相统一的实验教学体系。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规定实验,完善实验教学体系。针对不同学段教学要求精心设计实验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好基础性实验和拓展性实验,努力创新实验教学方式,切实增强实验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效果。学校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实验教学能力,切实规范实验教学实施,保障实验教学条件,认真落实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程,健全实验教学评价机制,强化实验教学安全管理。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予以教育、惩戒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午餐,坚决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注重膳食科学、营养均衡。
(一)学校加强食堂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学生资助中心的规定实施食堂“四D”管理。
(二)学校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定期与不定期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堂操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学校严格按照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的食材招投标进行食材采购,规范做好食材验收、储存、清洗、加工、试尝、留样、配餐和餐具消毒等环节。每学期坚持邀请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及社会人士定期与不定期参与食材验收、体验学生午餐等,征求食堂服务质量的意见或建议,加强对食堂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学生午餐品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规范建立少先队大、中、小队组织和班干部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班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学生基本权益,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升学校服务质量。
第五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践行人权教育,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
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场所及专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学校监督委员会、教职工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校务会议审议,于校党支部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市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绵竹市编办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务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附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律和本章程,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附属幼儿园的章程。
第八十条本章程由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