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汉旺温州加园栋梁中学
学 校 章 程
(2023年10月25日经学校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2023年11月2日经校务会审议,2023年11月9日经校党支部会审议通过,2023年11月10日报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于1958年3月经绵竹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创建。现学校全称:绵竹市汉旺温州加园栋梁中学;校址: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观山街1号。
本校是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隶属于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具体班额数以实际为准)。学校承担着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教育任务,而且承担着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研究,探索中学教育教学规律,为全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挥实验性、示范性的任务。
本校使用的语言: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树优良校风,创一流业绩”这一工作主题,坚持“规范、服务、和谐、创新”的管理理念,在传承“老汉中”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拥有自我特色的“新栋梁”学校精神。现学校以“三勤”精神为引领,实施“一三二”发展战略,秉承“楠贵其直,人达于勤”的校训,以“养桢楠之品,育三勤之人”为育人目标,以创建国防教育、劳动教育特色为引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办学品质。
三勤精神:勤劳、勤学、勤奋。
一个平台:四川师范大学附属竹市初级中学教育平台。
三部引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引擎,加强建设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助推学生发展;成都师范学院引擎,共谋合作,做助深、做实教师培训,助推教师发展;四川省青少年作家协会引擎,学校成为阅读与写作基地校,助推校园文化品质建设。
两个亮点:大力开展劳动教育和国防教育特色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为实现“人民满意、家长放心、德阳一流、省内知名”的学校而不懈努力。主动参与社区教育,为形成良好的教育大环境而努力。
第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学校、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上级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为中华民族复兴大业培养栋梁奠定基础
【办学思路】以人为本 突出特色 科研兴校 质量强校
【形象定位】建设一所倾情哺育孩子成人成才成功的栋梁文化名校
【学校校训】楠贵其直 人达于勤
【学校办学目标】树优良校风 创一流业绩 扬栋梁文化 铸汉中辉煌
【学校校风】像楠树一样正直
【学校教风】身正学高 诲人不倦
【学校学风】勤学苦练 志在远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绵竹市教育局任命(聘用);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由绵竹市教育工委任命;设副校长1名,通过竞争上岗,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报绵竹市教育局任命(聘用)。
第八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下设教科室)、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安全办五个行政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或副主任1~2名。处室主任通过竞争上岗,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校长提名,党支部考察确定,报绵竹市教育局任命(聘用),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审批制。除大型基础项目须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招生权。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和指标,保证招生片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并依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五)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
第十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关注学生成长,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尊重学生自身独立的生命价值,满足学生的各种兴趣,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校长外出时由校长指派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沟通和指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等。加强家长学校的建设工作,努力推动家长学校工作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上级指示及学校工作计划。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并改进教法与学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十九条 按学科、年级设立教研组和年级组,每组设组长 1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条 学校要以课程改革为动力,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新鲜经验,获取科学结论。
第二十一条 要形成具有特色的科研课题。课题的研究要在课堂教学改革、评价改革等一系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学校课题的研究,应充分考虑前瞻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等原则,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针对中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校为本,围绕中学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以及考试评价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研究。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的网络,成立课题研究小组,有计划地培训科研骨干。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科研的各项制度,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保障教科研的成效。
第二十三条 要培育学校内的学术氛围,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举行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搞好成果的汇编,充分发挥教科研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实践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实行全员、全局、全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六条 开展评价改革,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七条 依据市教育和体育局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义务教育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下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意识,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舍校产、国有资产的管理,严防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洪、防盗、防电、防毒、防雷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治学严谨,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用)、职员工人等级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提高。
第四十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师发展性评价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按有关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内仲裁委员会,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校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原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绵竹市汉旺温州加园栋梁中学。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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