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拱星学校章程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绵竹市拱星学校;英文名称为:Gongxing primary school,学校地址:绵竹市汉旺镇桂花街98号;邮政编码:618205。
第四条 本校为绵竹市委编办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书于绵竹市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六年制完全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18个班级,积极实施小班化教学。学区外的儿童就学,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6条 通过努力,彰显“合力拱星”主题环境文化;夯实“人本精细”的制度文化和“爱满天下”的精神文化,深化学校原有特色项目;创新劳动实践教育、税法知识进校园亮点,实现特色从“项目-领域-文化”的进一步提升;达成教育教学综合质量显性提升,让学校逐步成为教师自信、家长信任、学生喜爱的老百姓家门口的优质学校。
第7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以教师专业化发展为主线,锻造一支乐于奉献、勤奋工作、主动发展、自主学习、善于研究、业务精良、团结协作、具有高度责任意识的教师队伍。
学生培养目标为:落实“五育并举”,注重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培养。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爱满天下 合力拱星
学校的校风:诚信、崇德、活力、共学。
学校的教风:博学、爱生、合作、善教。
学校的学风:乐学、善思、探究、求真。
第九条 校徽:由“和平鸽”和“四颗星星”组成。和平鸽的尾部变化为月牙状,四颗星星与之呼应,寓意“爱满天下 合力拱星”的学校办学理念。
校旗:由“GXXX”(拱星学校的第一个字母)四个字母的变形组成。G变形为双手,XXX变形为三颗星星,整个图形为双手托起三个闪闪发亮的星星。寓意“合力拱星”,三个星星,寓意“道生一,一生二,三生万物”,既是全体学生,也是全体教职工。
校歌:《我们是快乐的爱合少年》。
校刊:《星韵》《拱星教育》。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支部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组织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各处室和分校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二)学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统一战线、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党建述职工作报告、学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述责述廉工作报告,加强分析研判和跟踪督导;
(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学校党组织名义发布的涉及全校性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三定”方案等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学校财务预决算、重大绩效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规划、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
(六)教育教学、德育工作、教育科研、师资培训和招生工作等;
(七)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教育、管理,讨论决定遴选和储备优秀年轻干部;
(八)学校教职工的录用、解聘、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工资待遇、医疗保障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发展规划、教职工职称评审、评先选优、奖励惩处等;
(十)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发展党员以及对党员违纪问题的处分意见;
(十一)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换届选举等;
(十二)涉及重大办学合作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含新建、维修)、重要设备购置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十三)其他需要学校党组织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务会议研究拟定和执行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支出;
(四)学校人才工作规划、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涉及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
(六)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计划,拟订课程体系建设内容,拟订招生、生涯规划、就业等计划方案;
(七)学校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方案;
(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相关工作;
(九)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相关事宜;
(十)需要向学校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需要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
(十一)涉及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评先选优等的推荐;
(十二)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要由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工作。
学校监督委员会职责为:
(一)对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学校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二)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对学校学生资助、校服购买、床上用品购买、食堂服务质量等群众关注的热点事项进行监督。
(四)对学校校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助和参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校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案件线索。
(六)收集本校党员、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和行政反映,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师生员工的投诉举报,努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七)做好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学生处、安全办、后勤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5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精细化的生活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职工人人参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引领,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以学生发展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基础道德教育,切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坚持开展礼仪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抓好每年“四节文化”活动(智慧星读书节、 七彩星艺术节、善良星感恩节、快乐星体育节),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生社团文化建设,注重生活德育特色教育活动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本,着眼于核心素养培养,充分挖掘每位学生的潜能。
学校坚持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学法指导,积极探索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课堂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按绵竹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每年举办英语周、科技周、故事周、诵读周、计算周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严格执行《绵竹市拱星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
学校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违规使用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日在校时间符合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在校的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实施“学本课堂”。
每一个教师都要敬畏课堂。教学要紧紧围绕“有情、有趣、有效”,以引导学生“学”为出发点,突出“导”和“学”两个关键字,要充分体现对学习方法的指导,加强学生学习能力培养。
学校积极推行“导学教合一”的教学模式。教师在适当的时候还要善于“教”。要先“导”再“学”后“教”, 以学生为中心,以导促学,以学论教,也就是“导学教合一”。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建立教科室和教师发展工作室,统筹负责校本研修工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体育课、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不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学校对教职工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生心理辅导的作用。坚持学科教学与心理辅导相渗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完善功能室设施设备并达到省级农村学校一级标准,坚持实施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
学校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等,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效的学习工具。
第三十六条 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设立年级工作组和教学研究组(简称教研组)。每组分别设组长1名,视其情况可增设副组长一名。
年级组负责本组教师政治学习、业务理论学习、班主任工作和教学常规管理,落实学校德育工作计划,督促班主任完成学校各项德育工作任务。
教研组负责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研究任务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落实实验教学、教师培训、实验仪器、实验安全和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实施平安校园建设。
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卫品生、健康、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6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入学的规定和要求,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凡被本校录取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均具有本校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应当履行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颁布的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通过小组评、班评及校评,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表彰的要求和《绵竹市拱星学校“爱·合”少年评选表彰规范》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主要类别有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智慧读书星、快乐锻炼星、七彩艺术星、成长进步星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按教育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绵竹市拱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规范》,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少先队大队部积极引导学生建立“礼仪之星在行动”、“美丽校园我能行”等学生自治组织,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等,依法实施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绵竹市拱星学校教职工表彰奖励规范》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严格按照《绵竹市拱星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问责暂行办法》,实施师德师风督导评估机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严格按照《绵竹市拱星学校教师发展管理规范》实施教师培训培养,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学校每期向学生公布代管费使用情况,坚持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场所及专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关系等职责。
学校以家长学校为载体,开展家长培训活动,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途径。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社会、学校和家庭的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副站长等。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配合社区开放校园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的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和教育教学安排等涉及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参与决策。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议审议,于校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市(县)教育局、市(县)编办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务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