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践行“柔性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落实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五张清单”制度,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现公布一批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绵竹市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2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绵竹市某超市销售的龙眼、龙牙百合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其报告显示当事人经销的龙眼和龙牙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经查,该超市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相关进货凭证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积极采取了召回措施。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案例二:绵竹市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8月14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对绵竹市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其发布的治疗近视广告宣传违法。经查,当事人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广告宣传板内容含有“近视不防控、三天涨一度”“近视不早治,度数涨得快”“弱视不早治,后悔一辈子”“触目惊心、后悔莫及”等文字及图片,容易制造恐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已自行纠正,其违法广告宣传范围较小,仅针对来其公司进行近视矫正的消费者,在社会上传播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三:绵竹市某超市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8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接一投诉,称在绵竹市某超市购买的由四川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笋中有异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销售该款火锅笋。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包装袋上方透明处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根4厘米左右长度的黑色细毛发。当事人承认这袋混有异物的火锅笋是当事人店铺销售出去的火锅笋。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次火锅笋是其从双流区某调味品配送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以及火锅笋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