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特殊食品经营者:
为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向特殊食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1.取得经营资质。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
2.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进口食品还需要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3.专区、专柜销售。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
4.规范宣传活动。不得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不得宣传特殊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5.鼓励进行特殊食品诚信经营自我承诺。签署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食品诚信经营自我承诺书;在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对应位置张贴消费提示。
6.零售药店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得将特殊食品串换成医保药品、耗材。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