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作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补充救助方式,其救助对象仅限于绵竹市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主要用于解决现有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无法救助或救助力度不足的问题,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时的急难型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在住院时院方要求必须立即支付医疗费用,为避免医治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情况,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予以救助:①自身无力支付或无法支付;②不能得到亲属帮助或亲属 无力帮助;③其他救助形式因救助时效、救助力度或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无法解决问题。
(二)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死亡所欠医疗费的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因病去世导致无法申报其他救助,不能得到亲属帮助或亲属无力帮助,且各类保险和遗产资金不足以支付医院欠费部分时予以救助。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后,经各类保险、其他救助后仍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四)由市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的其他特殊救助情形给予救助。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由市民政局审批完成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直接支付到医院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如因特殊情况需支付给个人账户的,需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三、申请受理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特困人员家庭、财产及医疗实际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民政局提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申请,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批
(一)调查核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对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病情和程度、在院治疗方案、亲属支持情况、医疗救助情况、临时救助情况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市民政局依据镇(街道)上报文件资料及时做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 30000元(含)以下的申请由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决定。救助金额30000 元以上的申请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决定。
(三)公示。市民政局将拟审批给予或不给予救助的申请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以及在特困人员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特困人员姓名、医疗情况和审批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救助到位。如遇急难型紧急情况,经市民政局主要领导签批后,可先行救助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