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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83-2024-005399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2-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民政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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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民政局、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推动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情况,做好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优化低保确认条件。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认真落实因病因残因教特殊刚性支出扣减,就业成本抵扣等政策。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予以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积极推行在低保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工作。

(三)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包括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强化急难临时救助工作

一)加强政策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对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及时转介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二)加强临时救助。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因病因疫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病因灾因疫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要采取小额先行救助、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困难类型和持续时间,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三、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动态核查掌握易地搬迁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重点核查易地搬迁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核对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加强核对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优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完善跨省跨地区查询核对机制,有序开展跨省跨地区核对业务。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全面应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源头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地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进一步规范优化救助办理流程

一)压减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加强“天府救助通”应用,积极推进智慧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救助服务。

二)规范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申请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 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完善和落实分级确认、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临时遇困群众纳入临时救助。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方向,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切实履行本级支出责任,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如实履行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 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社会救助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七)增强为民情怀。要心怀为困难群众解忧的工作情怀,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困难群众的代言人和发声者,对真正困难的群众,坚决不漏保。要增进干群感情、厚植为民情怀为着力点,探索建立领导联系困难群众机制,坚持不懈强基础、优服务、提能力,以服务暖人心,持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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