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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索  引  号:510683-2024-014961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7-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住建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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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监管

(一)农村低层住宅(三层以下)   

监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监督;属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巡查、抽查,对乡镇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建设工匠等进行培训、技术指导。

责任主体:建房村民依法承担主体责任;承揽人(乡村建设工匠、建造师、施工企业)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农村非低层住宅(三层及以上)

监管主体: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建房村民、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农村住房建设五个基本质量安全目标

(一)基本的质量安全标准

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抗震设防、材料合格

(二)基本的结构设计

设计内容:至少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

实现途径:

1.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施工图。

2.委托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设计。

(三)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

普通农房主要由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也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四)基本的质量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屋面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五)基本的竣工验收

满足验收条件后,由建房村民组织施工工匠进行验收。如有设计、监理,应一起参与验收。村民委员会参与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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