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监管
(一)农村低层住宅(三层以下)
监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监督;属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巡查、抽查,对乡镇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建设工匠等进行培训、技术指导。
责任主体:建房村民依法承担主体责任;承揽人(乡村建设工匠、建造师、施工企业)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农村非低层住宅(三层及以上)
监管主体: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建房村民、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农村住房建设五个基本质量安全目标
(一)基本的质量安全标准
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抗震设防、材料合格
(二)基本的结构设计
设计内容:至少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
实现途径:
1.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施工图。
2.委托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设计。
(三)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
普通农房主要由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也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四)基本的质量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屋面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五)基本的竣工验收
满足验收条件后,由建房村民组织施工工匠进行验收。如有设计、监理,应一起参与验收。村民委员会参与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