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从“四类重点对象”调整为两大类4+2小类,即:1.农村低收入群体(①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②农村低保户、③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2.⑤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⑥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于经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身份符合危改政策要求,且其唯一房屋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鉴定(或评定)为 C、D 级危房的农户,可以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