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适老版
长者专区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标准化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领域分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正文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相关规定

索  引  号:510683-2023-010267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住建局 关  键  词:房地产估价 机构 规定 浏览次数:
相关附件:

【字体: 分享: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