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
第三十二条 |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
行使主体 | 绵竹市司法局 |
涉及层级 |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
处罚种类 | 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负责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处罚 |
对应责任事项 | 1.接受投诉举报责任:接受群众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 4.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绵竹市司法局投诉电话:0838-6205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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