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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索  引  号:510683-2024-008784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6-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司法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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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暂未发现我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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