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一、岗位定义
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发用于帮扶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二、设置范围
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范围为乡村道路维护、环卫保洁、治安巡逻等公益事项,以帮助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实现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
三、安置对象
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我市16-7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拟安置对象需由镇(街道)负责公示无异议,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四、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经费来源、补贴期限
(一)补贴标准:各镇(街道)开发的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按照8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不超过1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二)经费来源: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期限: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原则上补贴至安置对象75周岁。
五、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
符合享受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由镇(街道)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核实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认定。
六、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日期及发放要求
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报,各镇(街道)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进行补贴申报,经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并公示后,由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后清算拨付。如有人员变动情况,各镇(街道)于每月20日前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报送人员变动情况。
七、申报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的资料
(一)绵竹市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二)安置人员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脱贫人口身份证明;
(三)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账(单)、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四)安置人员在岗照片、公示花名册、公示照片。
八、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
(一)入学、服兵役、退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移居境外的;
(二)实现自主就业创业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或累计达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五)不履行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六)经组织认定的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九、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
(一)安置人员的确定要由村民自治组织按照 “一事一议”议事规则产生,并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镇(街道)、村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组织人员对申报补贴资料以及享受补贴人员到岗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做好岗位出勤记录、申报审查等工作。
(三)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依法签订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四)对虚报、冒领、克扣、骗取岗位补贴的违法行为,除追回所有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职责职能
(一)绵竹市人社局会同绵竹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发放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补贴;督查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岗情况。
(二)绵竹市财政局负责预算、下达及拨付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指导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三)镇(街道)负责指导村(社区)加强对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原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竹市财政局 绵竹市乡村振兴局《关于修订〈绵竹市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竹人社〔2023〕55号)同时废止。
十二、如遇国家、省级、市级部门对乡村特殊公益性岗位政策进行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绵竹市人社局、绵竹市财政局、绵竹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