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适老版
长者专区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标准化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领域分类 / 扶贫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正文

绵竹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510683-2023-010150 文  号: 发布时间:2021-11-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乡村振兴局 关  键  词:绵竹市 财政 衔接 振兴 资金管理 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999
相关附件:

【字体: 分享:

绵竹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省、市、县各级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加强过渡期我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德阳市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绵竹市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德阳市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按照《德阳市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围绕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与上级安排的衔接资金统筹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市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并保持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由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由德阳市级财政统筹的衔接资金一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划转。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使用

第七条结合我市实际,衔接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已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生产物资、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等,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探索与保险金融业合作,可安排设立“防贫保”等新型保险基金,建立长效防止返贫工作机制。对因突发情况出现“一超六有”不达标的,可给予适当的、有针对性的及时帮扶。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在外地(德阳市域外)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着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文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农村厕所、垃圾清运、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在衔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报市政府审定后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检查、验收、结决算审核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不得重复和超标准安排;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加强与其他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充分发挥衔接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发挥资金聚集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和引导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帮扶资金投入巩固衔接工作,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二条衔接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使用衔接资金的单位应当加快项目推进,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等项目实施单位在衔接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在资金使用范围内,分项目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报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方案批复后3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镇(街道)、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绵竹市财政局 绵竹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绵竹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竹财农〔2019〕507号)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