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我局收到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线索移送函(竹自然资移送字〔2025〕第2号),绵竹市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子项目消防泵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025年7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绵竹市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该公司子项目消防泵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绵竹市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1、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