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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塔式起重机附着验收职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

索  引  号:510683-2025-007676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7-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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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年4月27日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2025年一季度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初步反馈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函》文件内容,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仟坤天朗六期工程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工程8号楼塔式起重机附着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经调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巡查发现该问题的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加节验收记录表的验收时间显示为2025年3月28日。仟坤天朗六期工程8号楼塔式起重机附着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属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一、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对监理单位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壹万捌仟圆整),监理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600.00元(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施工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对施工单位罚款人民币人民币12400.00元(壹万贰仟肆佰圆整),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480.00元(壹仟肆佰捌拾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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