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交了检察意见书(竹检刑行意〔2024〕8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我局初步审查,2021年10月,任某与汪某互相串通投标报价,由任某实际经营的四川鸿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建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帮助汪某投“成兰铁路客运枢纽绵竹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任某安排刘某、杨某各制作四川建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计8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清单,最终该项目由四川建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50941956.44元中标。四川鸿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四川建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203767.83元(大写贰拾万叁仟柒佰陆拾柒元捌角叁分),对直接责任人员母某、任某分别罚款人民币8150.71元(捌仟壹佰伍拾元柒角壹分)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