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18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绵竹市紫岩街道飞云街某餐饮店在正常经营期间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该违法行为之前已经被执法人员多次提醒过,但当事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随后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对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